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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1 2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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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
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
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
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 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 抹灰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 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 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 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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