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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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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1 23: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文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3—91,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        ,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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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0-11 23: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     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   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     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 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 抹灰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 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 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 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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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7: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基建科的,对于这些还是比较熟悉的, 这个规范已经过时了,现在应用的是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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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4: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是啊,我看就头疼,我要写资料,哭
做人要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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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5 16: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 很 想 知 道 的 更 细 一 些 可 以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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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1: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想知道

共同努力,创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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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7 23: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都好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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