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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合同,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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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3 23: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刚刚走出校园,虽然以前在几家公司做过,但从为签过合同。现在正式毕业了,在一家家装公司实习期已经结束,工资和提成都谈好了,底薪不变,提成是工程总报价的百分之一,签合同的当天付一般,工程结束后再付另一半,我想自己草拟一张合同,但却不知如何下手。学哥学姐,可以帮帮我吗?

我来自美丽的城市扬州,qq号56211277,加我把,我们共同探讨室内设计的奥秘!!!
.....提示:网站下载资源都有备份,如遇到下载地址失效请及时联系管理员(QQ:3459039404)恢复下载地址(个别无法恢复会退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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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4 18: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你以前没有接触过家装合同,请不要尝试自己来制作一份,因为说白了!

合同里包括的一切都是站在自己这一边的!而且要全方位的去考虑一些东西!

我建议你还是多看一些这方面的东东再来做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br][br]-----------------------------------------[br]奖励用户:原因:帮助他人 用户操作:金钱1,魅力1 操作者:疾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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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05: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各地区都有适合本地发展要求的家装合同文本,其内容涵盖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利益冲突的协调方案,能够充分体现双方的责任范畴,具有法律效力,不必自己大费周章自拟合同啊。一般各地区家装合同都有包括的基本内容如下:

总 编 号:________ 分类编号:________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签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和做法 3.工程承包方式: (1)在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甲乙双方各自部分包料。 (3)乙方包 工甲方负责全部供料。 上述三种方式中,最终确定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甲方供料,填写材料清单。 乙方供料,填写材料清单。? 4.工程期限_____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开工前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 2.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使用。 3.负责协调邻里关系。? 4.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包括梁、柱、板、墙等)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 相应的审批手续。? 5.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 6.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及竣工验收。?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范、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 质完成工程。? 2.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负责保护好被装饰居室内家具和陈设,负责工程成品保护直至甲方验收。 第四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更,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填写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费用,該费用由双方即时结清不计入工程总金额。? 第五条 工程工期? 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 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因工程变更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日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2.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壹年。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即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七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商定,本工程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各次支付金额占总金额的%
第一次 开工前三日 60%
第二次 工程日期过半 35%
第三次 验收合格后按下款约定程序 5%
注:本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签定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第一批工程款5%? 3.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______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后支付第三次工程余款,以结清工程全部款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凡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 几项具体规定? 1.因装饰居室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甲方负责支付清运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2.施工期间,甲方将门钥匙把交给乙方的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把,并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验收。? 第十条 其它约定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转包。? 3.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工程内容及做法一览表》? 《甲、乙方装饰材料供应明细表》? 《工程变更单》? 《工程验收单》? 《工程报价单》? 《工程结算单》? 《工程保修单》?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姓名: 单位名称: (签章) (公章) 代表人: 法人代表: (签章) (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场管理办公室 驻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合同认证 合同鉴证 (签章) (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

如果是劳动或劳务合同,很不幸的是,做我们室内设计这一行,一般私营家庭装修类装饰公司基本不会提供、签署劳动合同,只有少数公司提供、签订并不合理(个人认为)的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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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05: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比较 殷 武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 710063 【摘要】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都是以活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将之正确区分开来;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又是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因此,正确的区分这两种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 张某是一名驾驶员,2000年5月通过劳动力市场应聘到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向其他企业输出劳务。张某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00年7月,某运输公司需驾驶员一名,劳务公司遂与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输出协议,协议约定运输公司每月向劳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劳务公司扣除管理费后,余额为张某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劳务输出期限为一年。张某于是到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01年3月,张某患急性阑尾炎住两周,其到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时,被告知单位欠缴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无法纳入社会统筹。张某认为此期间其一直为某运输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以运输公司为被诉人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2: 龙红梅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梅城运输队的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1999年11月,龙红梅从三明市电力工程物资公司处承接了运输水泥电线杆至尤溪县的业务。11月12日,龙红梅雇佣长期为运输队装卸的林木德、张毓鸣卸水泥电线杆。次日晚,林木德与龙红梅通过电话后,邀请了与龙红梅素不相识的邻居钟金贵一起参加。1999年11月19日下午,林木德、张毓鸣、钟金贵在尤溪县汤川乡卸车过程中,钟金贵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金贵家属向尤溪县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金贵死亡做出工伤事故认定。1月18日,尤溪县劳动局做出“钟金贵为因公死亡,其事故单位是梅列区个体运输户龙红梅”的认定。龙红梅不服,于2000年2月14日向三明市劳动局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维持后遂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例提出这样的问题:类似的纠纷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二者有何不同?自然地成为理论界、实务界探讨、争议的焦点,这些问题也并成为司法实务领域的疑难问题。故,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二、劳动合同及其特征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1”。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契约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契约法2,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3。我国自1986年开始,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4”。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5”。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6”。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7”。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8。 可见,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9。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0。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1。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12。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13。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14。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5。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16。 [br][br]-----------------------------------------[br]奖励用户:原因:好文章 用户操作:金钱1,经验1,魅力2 操作者:疾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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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05: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劳务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17。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8”。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19。 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20。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1。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22”,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23”。“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24”。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25。 综上所述,可以对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下概括: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26。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关系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 综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存在如下联系: 劳动合同(劳动法调整) —————————————————— 特殊的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 狭义的劳务合同 (1)一般的雇佣合同 (1)给付劳务合同 (2)委托合同 劳务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 (3)居间合同 (民法调整) 劳务,但侧重于 (4)保管合同 行为过 程本身, (5)仓储合同 即提供劳务的过 (6)行纪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 程) (7)运送(输)合同 (8)旅游合同 (9)银行转帐结算合同 a加工合同 b定做合同 (2) 提供劳务完成工 c修理合同 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d印刷复印合同 (合同的标的 e外文资料翻译合同 是劳务,但侧 f工作成果鉴定合同 重于行为的结 g工程设计合同 果,即提供劳 a勘察合同 务所完成的劳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设计合同 动成果) (特殊的承揽合同) c建筑合同 d安装合同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7)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27。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28: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29,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30”。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7)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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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05: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要自拟合同,建议你走访一些律师网站,多了解一些劳动法的内容,再起草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签订了你自拟的合约,也不过是掩耳盗铃。

希望以上这些对你有所帮助,更希望你能与你所应聘的公司签订一份能够充分保障互相利益的合法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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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5 1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学了,我回去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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