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房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众居住的住房(包括作为住房的地下空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居住性的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
2、 引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676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T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EJ/T605 氡及其子体测量规范
3 、控制标准
住房内氡及其子体对公众的照射是天然辐射源对公众的附加照射。根据其可控程度,将住房分为已建和新建二类,分别给出相应的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控制标准。
3.1 、对已建住房,可考虑采取简单补救行动来控制氡及其子体照射,使住房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年平均值不超过200Bq/立方米。
3.2 、对新建住房,应在设计和建筑时加以控制,使住房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年平均值不超过100Bq/立方米。
4 、标准实施
4.1 、新建住房的设计和建造以及对已建住房采取简单补救行动时,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GB6566、GB6763的要求。
4.2 、为控制和降低已建住房内氡及其子体对公众的辐射照射而采取的简单补救行动,包括加强通风、住房内表面喷涂、堵塞墙壁的缝隙等简易而有效的降氡措施,而对住房采用破坏性行动(改建、部分拆除)则是需要慎重考虑的补救行动,需用防护最优化来进行指导。
4.3 、住房内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测量方法可采用GB/T16147或
EJ/T605中规定的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15批准 1996-07-01 实施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用各类城乡住宅内的空气环境。
引用标准
GB/T 1612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AHMT 分光光度法
最高容许浓度
居室内空气中甲醛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规定为0.08mg/m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检验方法见GB/T 16129。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北京医科大学、辽宁省卫生防疫站、山东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刘君卓、李长善、钟绵华、谷雪兰、秦钰慧。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国家技术监督局195-12-15批准 1996-07-01实施
中华人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卫生标准
GB/T 17096-199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的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空气的监测和评价,不适用于生产性场所的室内环境。
卫生要求
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计)日平均最高浓度规定为0.10mg/ m3。
3.监测检验方法
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7095-199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及采样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空气监测和评价,不适用于生产性场所的室内环境。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
指能进入呼吸道的质量中值直径为10μm的颗粒物(D50=10μm)。
2.2粒径单位;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aerodynamic diameter
指在低雷诺数的气流中与单位密度球具有相同末沉降速度的颗粒直径。
卫生要求
室内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为0.15mg/ m3。质量中值直径为10μm。
监测检验
4.1采样器要求D50≤10+1μm,几何标准差δg=1.5+0.1。
4.2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测定方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1-11批准 199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
GB/T 17094—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标准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空气的监测和评价,不适用于生产性场所的室内环境。
2.标准值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值≤0.10%(2000mg/ m3)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1-11批准 1998-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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